汽機車重要訊息 


 三則有關"汽機車"重要訊息


=====================================================


《汽車長期不用 可申請停駛》
出國度長假或因公需要出遠門,名下汽車超過一個月以上不使用,向監理處申請暫停行駛,停駛期間的牌照稅與汽燃費通通不計稅。

2,000c c的自用小客車為例,停駛期間每月可省約1,500元稅費,
逾半年不用車,申請停駛的動作可以幫你省下近萬元稅捐。由於
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炓費都是按天數計算稅費,一般人往往忽略長時間不用車時, 只要辦理車輛停駛手續,就可以獲得節稅的好處。

譬如說,因公務被派駐國外,或分娩、出國度長假或短期進修等種種原因,長期不會使用車輛時,向監理處辦理停駛登記 (需要用車時,再向監理處辦理復駛登記即可),停用期間就可以免繳使用牌照稅及汽燃費。
舉例來說,一輛 2,000c c 的自用小客車,一年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共計11,230元,汽燃費是 6,210元,假如有半年不會用車,只要申請停駛,就能節省稅費共計8,720元。

同樣的,若車輛不慎遺失,應即刻向警察機關報案,再憑警察機關的報案證明,向監理處辦理註銷牌照手續。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報案時切記應以「車輛失竊」登記報案,不可以「車牌失竊」理由報案,否則將會喪失申請停徵燃料費及使用牌照稅的權利。

一旦車輛尋獲之後,車輛所有人也要立刻向監理處辦理車輛尋獲

登記,恢復課徵牌照稅與汽燃費。

=====================================================


《不要再笨笨的讓車子被吊走》......妙招 ?!
不要笨笨ㄉ讓車子吊走 ..................... 妙招 ?!
如果車子當場被拖吊---有妙招(來自交通部的 Email)沒啥好爭議!
畢竟大家都是~傻國民~他拖你車..你拆他牌..
很多拖吊車駕駛拿的是小型車駕照,而拖吊車駕駛必須使用大貨車駕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試想我今天有大貨車駕照,跟你去開小拖車到處找案?
累的半死....一個月多少錢? !
所以很多在路上跑的拖吊車根本就是~~~無照駕駛 !!!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21條第 1項第3 「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連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者處6000-12000 元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所以下次當你遇見態度惡劣的拖吊車司機要拖吊你的車輛時,無須與他爭辯,向當班的員警 (隨車員警) 要求拖吊車司機出示駕照 ?
........ 很容易賓果的 !!!
如果他拿的是小型車駕照的話,先請員警開他一張無照駕駛,再拆他車牌。
如果連員警都很機車,袒護拖吊車而不理你對拖吊車的指控,繼續讓無照拖車駕駛進行執行公務,你還可告他「瀆職罪」﹙通常事情發展到如此拖吊車都會放棄拖吊,逃之夭夭ㄉ﹚。

大家多多轉寄 ...不要讓拖車的"白色恐怖 "太囂張 怎麼樣,我們是不是也很機車ㄋ?!
不管你開車還是坐車但我覺得這封mail還不錯所以分享給大家希望對您有些幫助~
如果車子當場被拖吊 ---應有妙招 .....
誰叫我們係 "法政系ㄉ學生" ? !哈哈哈 !!!法律學以致用 !!!
實用法律小常識與您分享 ...........
=====================================================


《汽機車強制險有多好用》
[
絕對值得把這頁列印出來好好保存 ]

很多人只知道汽機車強制險
[
死殘給付 140 ]
[
傷害醫療給付 20] 的保障,
不知下列保障也都可以申請理賠呢 !

1.
發生重大車禍時,通常是由救護車將傷者送至醫院,而救護車的費用或是救助搜索費都可以申請理賠。
2. 車禍發生後,所有的看診、診療所產生的費用,全都可以申請理賠( 採實支實付 ),除此之外 ,還包括轉院、出院、住院、往返門診的交通費用( 坐計程車費用也可以喔 ),合理範圍內也都是可以申請理賠的。
3. 因車禍住院療養,無論是否雇用特別護士或家屬自行照顧病患,皆可申請看護金 (每日 1000 )
4. 若因車禍發生造成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傷,導致遺存明顯醜形( 瘢痕、線狀痕、凹痕......)女性可理賠至 42 萬元,男性可理賠至26 萬元 ...  
.................(
是不是不太公平 ?)
5. 因車禍而造成被當事人牙齒斷裂、掉落或其他損傷,每一顆牙齒最高可申請1萬元理賠金。
6. 車禍若不幸發生對方肇事逃逸,或對方並無投保強制險的情況,被保險人亦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金,事故發生二年內皆可申請理賠。
7. 強制險理賠不分道路責任或事故當事人造成的過失,皆可申請理賠,
但事故發生時請務必記得要向警察備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reokim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