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標準一覽表
100年度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標準一覽表
項 目 | 可扣除金額 | ||||
免 稅 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年滿70歲以上 | 123,000元(民國30年以前出生) | |||
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以上 | 123,000元(民國30年以前出生) | ||||
其餘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 82,000元 | ||||
各 項 扣 除 額 | 標 準 扣除額 | 單身者 | 76,000元 | ||
夫妻合併申報者 | 152,000元 | ||||
列 舉 扣 除 額 | 捐 贈 | 所得稅法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 綜合所得總額20%以下(每一申報戶) | |
政府(含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國防、勞軍、古蹟等 | 不限制 | ||||
政治獻金法 | 捐贈限額 | j綜合所得總額20%以下 k捐贈總額200,000元以下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97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100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97年度)選舉的得票率為準】 | |||
擬參選人 | |||||
政黨、政治團體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 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的餘額 | ||||
保險費(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且同一申報戶) | 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 ||||
醫藥及生育費 | 不限制 | ||||
災害損失 | 不限制 |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不得超過300,000元(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 ||||
房屋租金支出 | 以120,000元為限(每一申報戶) | ||||
特別扣除額 | 財產交易損失 |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有薪資所得者每人以104,000元為限,未達104,000元者則以實際金額扣除。 |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270,000元以下(每一申報戶)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104,000元(每人) |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25,000元以下(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 |
*100年度可作為列舉扣除額之政黨計有:
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等5政黨。
*100年度大陸人民幣與新臺幣兌換率為1:4.5652。
*100年度押金設算租金收入之年利率為1.08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1日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100年度抵押利息之年利率為4.755%(中央銀行年利率)
*100年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並可免再檢附已申報收件之營利事業投資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附註:本表僅提供參考,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函釋規定辦理。
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jw!zyDRVCmAHwTUR85r1shTA3xWHMfgwQ--/article?mid=266980